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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8年10月29日 13:35 佚名 点击:[]

    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在学校的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4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二)已怀孕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三)根据国家文件被选派支教者;

    (四)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审查属实者。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九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和批准后,凭原录取通知书和批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按实际入学当年同年级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缴费、注册,享受同年级研究生相应的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延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考生档案是否齐全;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六)有特殊要求专业录取的研究生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为研究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包括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请假手续,期限不超过14天。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14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博、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硕士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为3年,博士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为3-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正常学习年限为5-7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研究生创业者的最长学习年限相应增加1-2年,但必须提供创业有关证明材料。博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学制收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内按学制收费,延期毕业(学制外)按实际学习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收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应提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研究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不能毕业的,应以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终止学籍,特殊情况按国家、江西省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转专业、转指导教师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原所学专业停办;

    (二)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

    (三)其他特殊原因。

    转专业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相关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之间进行,转专业应符合录取当年研究生招生调剂基本原则,且不得改变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

    (二)除原所学专业停办外,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专业的申请;

    (三)除原所学专业停办外,转专业后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指导教师:

    (一)转专业申请已获批准;

    (二)导师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三)其他特殊原因。

    转导师原则上需征得原导师同意,且有导师同意接收。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正在休学或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申请转学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须经转入校与学校同意,由学校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本校研究生跨省转学者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学校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过审核,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院部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并及时公示。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申请,填写《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可以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或请病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女研究生坚持在学习期间生育的;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又不按期复学,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初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研究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及规定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启动退学程序: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代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时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如各种奖助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四)坚持在学习期间生育的女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五)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六)研究生休学时已交当学年的学费一律不退,留作复学后相应学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此外,经学校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也应予退学。

    因上述情况退学者,由所在学院签署对研究生做退学处理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退学通知以学校文件发出。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则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退学通知以学校文件发出。

    第二十四条 退学通知书,由学院告知研究生本人。已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且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

    第二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定向培养单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生按照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 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达到优秀毕业生,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读研期间无违纪行为,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综合表现优秀。

    (2)已修满规定学分,无补考科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85分及以上,论文开题至提交论文正式稿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3)以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江西理工大学)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出版了学术专著;或者以第一专利权人获批了发明专利;或发表了高水平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收录,或者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获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江西理工大学);或者在读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各学院可以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提前毕业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评审合格者方可进入答辩环节,答辩通过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年,但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可申请肄业。在校学习时间已满三个月但未满1年者,可向学校申请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不受理研究生非在学期间的个人信息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位、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处理前,学校将提前告知相关事项及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在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对于无法联系的,学校将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天。公告结束视为已告知,学校将启动后续程序。

    研究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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