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位点建设

学位点建设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7年02月21日 08:59 佚名 点击:[]

    理工研字〔20157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文件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5-2018年为学校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国家和省学位办随机抽评阶段。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切实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调整优化、提升质量”的工作目的,现将学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估范围

    我校须进行自我评估的学位点授权点共有16个一级学科学术硕士学位点、12个工程硕士培养领域、5个二级学科学术硕士学位授权点 (详见附件1)2009年以后获批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需接受国家专项评估,具体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相关文件另行安排。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江西理工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位授权点数量、学科结构和院系设置等情况,统筹规划评估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研究生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以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二)各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

    各学院成立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在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本学院内各学位授权点评估的具体工作。

    (三)校内评估专家组

    为促进各学科对学位点评估工作的相互交流,提高评估的水平和质量,发挥校内专家的把关作用,实现共同提高,根据学科分布特点,学校拟成立若干个校内学位点评估专家组,分别负责若干学位点评估的相关工作。

    三、评估方式

    同行专家评估。

    四、评估内容

    对学校学位授权点的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

    五、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要体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各学科《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各学位授权点须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2),参照研究生院拟定的《江西理工大学学位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附件3),制定详细的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

    六、评估程序

    (一)组织材料。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学校确定的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同时进行在学研究生学习满意度调查(附件4)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的意见反馈调查(附件5)。

    (二)聘请专家。评估专家以校内的评估专家为主,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同时须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同行专家参加,每个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至少包括1名行业专家。

    (三)与专家沟通。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给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四)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形成评估结论。学校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初评结论, 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不合格”学位点予以撤销;对“基本合格”学位点予以警示和整改,并在自我评估期限内(即2018年底前)申请复评一次,根据评议意见最终确定其“合格”或“不合格”。

    (六)学位点动态调整。学校根据国家和江西省关于学位点动态调整的相关政策,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学位点的撤销、调整及新增方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七)改进提升。学校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八)撰写总结报告。学校对自我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最终确定各学位点“合格”或“不合格”;汇总各学位授权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提纲撰写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6),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接受江西省的随机抽评。

    七、工作进度

    (一)2015

    1.5月上旬,召开全面启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部署会。

    2.各学院于610日前将以下相关材料的纸质稿(盖章)和电子稿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1)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名单;

    2)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计划;

    3)本学院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

    4)本学位授权点授予硕士学位基本标准或研究生培养方案。

    3.10月底前,所有评估范围内的学位点完成自我评估材料组织撰写。

    4.11月底前,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校内评估专家组建议名单,组织同行专家依据《学位基本标准》和《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审核评估材料,完成预评审。

    5.12月底前,各学院在预评审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学术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点的不同类别,综合分析各学位点的特色与特点、研究生教育质量、发展状况、发展层次与发展预测,形成预评报告,并将预评报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二)2016-2017

    1. 学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预评报告统筹安排2016年和2017年各学位点的正式评估工作。

    2. 学校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初评结论。

    3. 学校根据初评结论提出学位点调整优化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各学位点改进提升。

    (三)2018

    1. 对初评为“基本合格”的学位点予以复评。

    2. 继续开展学位点的优化调整及改进提升工作。

    3. 对所有参评学位点形成最终评估结果和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八、其他说明

    (一)确保自评工作取得实效。学校及各相关学院、学位点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二)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我评估科学准确、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自评报告采取写实性描述,能用数据定量描述的,不得定性描述。内容及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四)各学位授权点应提前做好自我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按照进度要求有序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先期完成了自评工作的学位授权点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便于后续学位点借鉴改进。

    (五)各工程硕士领域应按照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以评估为契机,切实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改革。

    (六)整个评估工作进度将与学位点新增申报及动态调整工作对接,使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真正做到有利于促进各学位点合理定位,促进持续改进,促进质量提升,促进结构优化,促进机制完善。

     

    附件:

    1江西理工大学自我评估学位授权学科名称及代码

    2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3、江西理工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

    6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2015410

     

    上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关闭

赣ICP备05001230号     赣公网安备 36070202000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