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答辩
第十九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确定后报校学位办。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来自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名为来自稀土行业的校外知名专家,且博士生导师不少于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答辩主席应由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博士生的责任导师可参加答辩会,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人。秘书应由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职责:
1、协助学院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领取学位材料;
2、协助学院安排答辩的有关事宜;
3、整理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填写评阅意见汇总表,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
4、在答辩会议期间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
5、做好答辩记录;
6、整理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会议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同意组织答辩的审核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名单。
2、指导教师或秘书介绍申请人政治思想、品德、学风、课程学习和论文完成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其他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内容如下:
(1)秘书介绍同行专家对论文评阅的综合意见,包括各项评级统计结果;
(2)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推荐书;
(3)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4)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
(5)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
6、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