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和《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行为规范,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学术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
第四条 学位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资格审查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有一定专业基础,并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中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3.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申请人课程学习、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发表论文的要求。
(一)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
1.通过我校相应专业学术型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试应按相同专业在校学术学位硕士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要求与在校学术型研究生相同,应符合《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中对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要求。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4.申请人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手续,并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
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六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申请硕士学位前,必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作者第一单位应为江西理工大学。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和送审要求
(一)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第二至六年期间内完成,开题程序和要求与在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相同。在开题报告前,我校指定相应专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工作全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通过开题报告满1年以上方可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二)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包括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向研究生院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和提交学位论文。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英文摘要,并符合我校关于学位论文的其它规范要求。
(四)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原文;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五)学校须对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全文进行“去除作者已发表文献的文本复制比”(即“文字重合率”)电子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送审,具体办法参照《江西理工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暂行规定》。
(六)对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与在校学术型研究生相同。学位论文评阅采用隐名方式评审,每篇论文须经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凡三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并同意答辩者为通过评阅,可申请论文答辩;如有至少一位评阅专家认为论文不合格或不同意答辩,则论文为评阅不合格,作者应对论文进行修改,至少延期半年重新提交论文。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通过学位论文送审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程序和要求与在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相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且在自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至完成答辩总年限不超过七年的前提下,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基础上,审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审议时应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质量、论文评阅意见以及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表决,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在学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具有相应学位的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二条 凡有申请无效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仍不通过记录的申请人员,从无效或不通过之日起,须间隔三年后我校才能受理其学位的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的课程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申请人若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参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对待,曾取得的课程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