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制度

    江西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2018年10月29日 13:32 佚名 点击:[]

    江西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江西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申请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凡我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按本细则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良好;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全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

    (三)完成本专业相应水平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申请人导师作为推荐人认为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符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条件,同意推荐。  

    (四)学术(实践)成果达到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实践)成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江西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学科方向:

    1)在CSCD库(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且至少2篇论文在本学科领域的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

    2)在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主要完成者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应为发明人,且专利与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2)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有证书);

    3)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参与国家级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有任务书)。

    2.经管及人文社科类学科方向:

    满足“1.理工类学科方向”条件,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

    2)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出版或与导师合作出版(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6万字)与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著1部;

    2)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有证书);

    3)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参与国家级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有任务书)。

    4)以主要完成者(前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智库类成果。

    (二)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成果要求

    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检索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江西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条(相关成果应署名江西理工大学)。

    1)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国家级或省部级行业科技奖、所在学科国家一级学会的科技奖或设计奖:获得国家级奖(须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

    2)制订国际、国家、省级、行业、团体标准:国际、国家标准本人排名前;或省级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本人排名前

    3)出版学术专著: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

    4)承担工程类项目: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或企业委托项目(经费200万以上,矿业经济及管理方向经费50万以上),且通过结题验收,本人排名前三。

    5承担工程类设计:已被采纳或实施的省部级及以上重大、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报告的主要完成人,本人排名前三

    6研制装备、设备和产品:依托重要工程项目或行业重大需求研制的重大工程装备、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相关软硬件产品,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并获得工程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发表学术论文: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SCI、EI数据库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署名同前述要求)

    8)获批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并转化应用,且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排名第二)。

    9)以主要完成者(前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智库类成果。

    (三)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成果要求江西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术论文作者排名同第七条第(一)款,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省级及以上(不含增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集须公开出版),或者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以主要完成者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应为发明人,且专利与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2)有1项技术方案被相关单位或企业所采用(以完整的技术方案和使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3)以主要完成者(前二)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智库类成果;

    4)国家级学科竞赛(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最新目录为准)二等奖(含银奖)及以上。

    对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的要求,各学院(学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制订不低于上述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由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质量与水平应达到国家、江西省及学校制定的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封面(含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必要时使用)、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必要时使用)、致谢、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目录。

        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实践成果的规范与质量要求按照全国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包括应用研究、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案例研究等。工程类专业学位实践成果的形式包括重大装备、仪器设备、软硬件产品、设计方案等。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质量监控环节包括选题、预答辩、电子检测、评审、答辩等环节。

       (一)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按照学位论文的规范撰写。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总字数一般不少于6万字。

        2.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字通畅。

        3.博士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有较显著的研究成果,呈现清晰明确、可对照验证的创新点。

        (二)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位论文的规范撰写,正文的字数不少于3万字。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3.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侧重于对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应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其论文形式可以多种。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材料:

      (一)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指导教师同意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业务能力、论文(实践成果)完成情况及科研能力等方面写出推荐意见,并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写出推荐意见并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与总学分、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中期报告、预答辩情况、论文评阅(实践成果)结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接受申请的,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经校学位办复核同意后,组织学位答辩。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书;

        (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四)学位申请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学校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预答辩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之前,应当通过开题答辩,完成开题答辩后参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撰写,经指导教师同意,可申请参加预答辩。预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学位点负责组织实施。

    博士学位预答辩专家组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超过二分之一。预答辩专家组设组长1名。专家组成员应在预答辩会举行之前对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初稿、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以及中期考核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预审。博士生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专家组成员。

    硕士学位预答辩专家组由3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本专业教师(或同行专家)组成,组长由学位点负责人或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预答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作者介绍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情况,重点对创新性成果及关键性结论进行介绍;

        (二)责任导师对研究生的研究情况作介绍;

        (三)专家组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质疑或提问,论文作者就所提问题予以回答;

        (四)专家组对论文(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预答辩综合评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且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组成员同意通过学位预答辩的为合格。研究生应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完善定稿,并提交导师审阅。经导师审阅同意后的论文(实践成果)可进行重合率电子检测和评审。

        (二)预答辩综合评分达到60分及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但不到三分之二的专家组成员同意为基本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者,需对论文(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同时提交修改说明,经导师、学科点审核同意后可进行重合率电子检测和评审。

        (三)预答辩综合评分未达到60分,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组成员不同意通过预答辩的为不合格。预答辩不合格者,研究生应对论文(实践成果)进行全面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须经文字重合率电子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评审。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电子检测结果的处理按照学校《江西理工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暂行规定》执行。学位论文评审采用隐名方式。若涉及国家或学术机密,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须在提交开题报告的同时提出保密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保密论文的评审方式进行。学位论文的具体评审办法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成果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通过评审后,进入学位答辩,答辩的具体事宜由校学位办统一安排,学院(学位点)具体组织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由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委员和秘书。导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确定,并报校学位办审核批准。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名校外专家,且博士生导师不少于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行专家组成,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秘书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1名为校外行业企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含有2名为校外行业企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答辩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秘书名单;

        (二)秘书介绍答辩人基本情况(在校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等);

        (三)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每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每位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四)宣读评审专家意见及质询问题,答辩人作答。评审专家的质询问题应在答辩前告知答辩人;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答辩会的其他人员向答辩人提问,答辩人回答;答辩人也可逐一记下问题,然后集中回答;

        (六)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答辩委员会评议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不公开进行。答辩委员分别对论文(实践成果)答辩情况发表意见,并由全体委员按照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要求商定答辩评语;各答辩委员对答辩情况进行独立评分,取平均值作为答辩成绩;答辩委员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做出书面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填入《学位申请书》;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答辩结束。

        答辩会应有详细的记录及现场摄像,答辩记录也可录音后誊写。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标准,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水平、答辩情况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答辩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赞成票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虽达到三分之二,但是答辩成绩未达到60分以上者,为未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答辩的,由研究生对论文(实践成果)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修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请学位。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答辩秘书协助学院(培养单位)、学位点和答辩主席做好答辩有关事宜,将论文(实践成果)在答辩前三天送交答辩委员审阅,领取相关学位材料。并做好答辩记录,整理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学位授予事项。出席会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对本学院(培养单位)范围内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对赞成票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的学位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建议。

        各学院(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办对学院(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全校学位授予。出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全校范围内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对赞成票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学位申请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上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培养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预答辩、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在五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培养单位申请学术复核一次。学院(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学术复核申请后,校学位办报备,并同时启动相关核查和工作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整个申诉处理过程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细则从下文之日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理工发〔2019102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一条:江西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下一条: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闭

赣ICP备05001230号     赣公网安备 36070202000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