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赣教研字〔2023〕1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的通知》(赣教研字〔2016〕1号)、《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理工发〔2016〕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及原则
评价工作遵循研究生培养规律,突出导师指导水平、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导师业务能力的评价。评价目的在于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需坚持客观、公正、简便的原则。
二、评价对象
1.评价的对象为截止2023年11月担任导师3年及以上的在岗导师。各参评对象以学科所在学院(学部)为单位参与评价。若导师同时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以有毕业生为原则参加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的评价。若导师同为专业型导师和学术型导师或为其中同一类别但在不同学科的导师,遵循导师自愿原则选择一种类型进行评价。
2.评价期内,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国家千人计划”获得者、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优秀导师获得者、国家级科研或教学奖获得者(前3名)、省(部)级科研或教学一等奖获得者(第1名)可免于评价。
三、评价内容及要求
1.评价由指导研究生的质量、本人业绩和研究生对导师评价等部分组成。
2.评价的相关业绩以评价年的当月向前计算3年为限。即此次参评对象的业绩时间为2020年11月—2023年11月。
3.评价按相应的指标体系采取客观评分与主观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研究生的质量和导师业绩按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计分,研究生对导师的评价由相关学生主观判定计分,二者加权计算总分为评价的最后得分。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表格详见《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附件2)。
4.研究生对导师评价由研究生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分。
5.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者;
(二)所指导学位论文在国家或省学位论文抽检评估中出现不合格者;
(三)提供虚假评价材料者;
(四)在研究生招生及培养过程中徇私舞弊者,以及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
(五)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作假情形的,或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拒绝参加评价者。
四、评价结果
不合格者将于下个招生年度暂停招生1年,在停招1年期满后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恢复招生资格。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导师任职资格遴选方可重新取得导师资格。
五、评价程序与时间安排
1.导师本人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简况表》(附件4),如导师满足免评条件则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免评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至所在学院(学部)。
2.各学院(学部)根据相关文件、导师所提交的材料和研究生对导师的评分审核并计算出综合得分,并填写《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7)于12月8日前将《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免评申请表》(附件3)、《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简况表》(附件4)、《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7)、评价工作情况汇报的电子档和盖章版纸质档至研究生院401办公室。相关业绩材料留学院(学部)备查。
3.12月11日—12月20日。研究生院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检查评价对象业绩材料是否真实、学院(学部)是否按指标要求严格评分等,届时会将结果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省教育厅的抽评以各单位自评工作为基础,请各学院(学部)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开展第三轮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2.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
3.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免评申请表
4.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简况表
5.研究生对导师评价表
6.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7.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结果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