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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西理工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

    2025年03月28日 09:47  点击:[]

    江西理工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考察研究生发展能力和培养前途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真正将激励机制和选优汰劣机制引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之初,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检查、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及时做出处理,从而保障研究生的后续培养质量。中期考核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二、考核时间

    1、研究生中期考核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内开展并完成。

    2、休学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下一级同期进行。

    3、研究生必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的必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

    三、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

    考核研究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确立理想和信念,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

    2、课程学习和实践表现

    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学风表现,所学课程成绩及其在教学实践、专业实践、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3、科研能力

    考核研究生在论文选题、参加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自学能力、综述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考核工作组织

    中期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各学院负责实施。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自查、学院审核和学校复核三级审核制度。

    (一)自查

    由研究生本人进行自我鉴定,检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进行审查,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能力及学习态度等作出评价。

    (二)学院考核

    学院根据研究生自我鉴定和导师评价,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拟定中期考核结果。

    (三)学校审定

    研究生院对学院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并将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研究生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考核结果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警示”、“不合格”。

    (一)合格

    1、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无违法、违规、违纪以及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2、学习成绩合格(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

    3、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通过学位论文开题;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研究生为中期考核合格,可按期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二)警示

    1、思想品德尚端正,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以及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2、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

    3、未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4、科研能力一般,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给予中期考核警示,不能按期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但其他条件合格的研究生,可申请重修成绩较低的课程,待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合格后,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对于未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但其他条件合格的研究生,可申请重修未完成的课程,待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合格后,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但其他条件合格的研究生,可在半年内再次申请开题,若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可转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其他条件合格的研究生,经考察有明显改进,解除考核警示。

    (三)不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差、学习成绩及学习主动性差、明显缺乏科研和实践能力的,且无法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为不合格,终止其学业,作退学处理。

    六、有关要求和说明

    1、中期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徇私情,坚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本着教育与淘汰相结合的原则对参加考核的研究生逐个作出评价。

    2、中期考核的全部材料均应有准确的文字记载,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复核审定。研究生院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公布考核结果。

    3、因继续培养而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研究生个人支付超出规定正常学习年限的培养费用。

    4、终止培养的研究生:(1)学完全部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研究生结业证书;(2)仅修学了部分课程者,颁发研究生所修课程成绩证明。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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