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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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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12年11月18日 09:39 佚名 点击:[]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导师队伍的状况将直接决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建立导师队伍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培养硕士生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导师资格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
    2.必须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高级职称。
    3.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高质量地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硕士生课程。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三年内有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在国际学术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或有省、部级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5.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已在某领域进行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现承担省级及以上的纵向在研项目或重大横向在研课题,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经费以及学位论文研究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开发工具,已形成较稳定科研团队和指导团队。
    6.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了解研究生培养的有关环节及其要求。
    第二条 导师职责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
    1.导师要积极参加硕士学科点的研究生录取复试工作,共同把好入学质量关。
    2.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有首要责任。导师应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道德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增养遵纪守法、科学严谨、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
    3.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指导教师应当在思想情操、严谨治学、团结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
    4.严格研究生的管理。导师应每1-2周与研究生见面交流一次,检查、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论文研究进展、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研究生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和行为,敢于批评教育。

    上一条:江西理工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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